香港公司清算方式
一、香港公司清算概述
香港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或停业时,为了结清公司债权债务、了结公司未完成事务,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、收回债权、支付剩余债务、分配剩余财产的一系列活动。
二、香港公司清算程序
- 董事会决议清算
公司清算应当由董事会决议通过,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。清算委员会成员通常由董事兼任,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担任。
-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
清算委员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,并提交给债权人。资产负债表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,财产清单应当列明公司的所有财产。
- 通知债权人
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清算开始后10天内,将清算开始通知送达所有债权人。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申报债权。
- 债权债务处理
清算期间,公司不得开展新的业务。清算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债权进行催收,并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。债权人应当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,并按照清算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清偿。
- 剩余财产分配
清算结束后,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如果公司有未分配的利润,也应当一并进行分配。
三、香港公司清算方式
- 自愿清算
自愿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,以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未完成事务。如果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存在困难,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清算。
- 强制清算
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被法院指定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。如果公司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,或者自行组织的清算委员会无法完成清算工作,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