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入香港籍的条件
一国两制,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。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,香港、澳门回归祖国后,中国政府在香港、澳门设立了特别行政区,实行了高度自治的政策,管理本地事务。
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,具有高度的自治权。其基本方针政策,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。特别行政区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自行制定有关经济、财政、金融、贸易、工商业、土地等方面的政策。
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,简称“港人”,主要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人。
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,大量内地居民移居香港。其中一些人取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,但仍保留内地户籍,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,在香港特区与内地均享有权利。他们有中国国籍,但户籍地为香港。
1980年9月28日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9年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》,废除了《国籍法》中“任何人凡曾有八旗所属人员一人以上者,均不得加入中国国籍”的规定。自此以后,这类规定完全取消。因此,香港居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,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:
- 申请人在香港出生,并在出生时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;
- 申请人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,并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;
- 申请人出生后未获得其他国籍;
- 申请人的姓氏为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姓氏;
- 申请人加入中国国籍前已在香港居住了较长时间,并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;
- 申请人加入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其他国家的国籍;
-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以上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一般条件,具体操作还需参考相关规定和程序。